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隋亚刚因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多家企业承揽交管局工程项目,收受款物价值共计118万元,于近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隋亚刚今年58岁。据检方指控,隋亚刚于1998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通信处处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交通科研所副所长、所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博瑞巨龙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多次承揽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信息技术项目提供帮助。为此,隋亚刚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此外,隋亚刚于2004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所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爱德威金属杆交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殷某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多次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信号控制项目提供帮助。为此,隋亚刚伙同东惠玲(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别克牌赛欧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隋亚刚还先后四次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
在提起诉讼后,检方追加起诉,指控隋亚刚还曾收受某公司1.5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7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隋亚刚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在案,对隋亚刚可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隋亚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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